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监管问答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一是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二是增发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三是申请再融资时,原则上不得存在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但最重要的是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定价机制,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这才是最重大的变革,再融资规模已经大大超过IPO规模,最近几年每年的定增规模都是IPO的十倍,另外从“董事会公告日”到“发行期首日”有个时间窗,往往“董事会公告日”是市场低迷期,股价相对比较低,到“发行期首日”股价可能已经涨幅比较大了,这里就有巨大的利益,一旦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再以董事会召开日为定价基准,而是以发行期的首日,则定价就变得随行就市,折扣就非常小了,这样的做法,将使得优质资产不愿借壳上市!壳资源的价值终究将归0,将基本上堵住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模。如果再融资的规模降低到4000亿元以下(2016年2.2万亿),IPO达到2000亿元(2016年1600亿),则对市场基本没有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