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8月18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条件及执行要求进行了规范。
评论
试点企业标准出台,员工持股加速推进:根据文件精神,员工持股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2)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5)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机会:(交运+零售)
1、以岗定股,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原则下具备灵活性:方案强调坚持增量引入来开展员工持股,要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同时提出以岗定股,动态调整,能对关键岗位人员给予合适激励,岗位和业绩将紧密挂钩,形成有力互动。试点企业要求是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而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经营状况良好,估值偏低的交运公司,对股价会有较强诉求。
2、零售业国企占比近半,员工持股试点资格大面积具备:受益于90年代A股市场配额上市制度,众多国有零售企业得以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宝贵的发展机遇。目前,零售指数66只成份股中,国有企业占比较高,国企或央企背景的公司占到总量的44%。商贸零售板块属于充分竞争领域,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司治理相对完善,且多数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均较为分散,基本均有外部董事参与,符合文件试点员工持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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